为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制定本细则。
一、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0条标准。
(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94条标准。
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
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
比如:
1. 攻击、否定、损害、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
2. 调侃、讽刺、反对、蔑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指导地位的;
3. 攻击、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攻击、否定、弱化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的;
4. 脱离世情国情党情,以一个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否定另一个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搞历史虚无主义的;
5. 有违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所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所推出的重大举措,所推进的重大工作进行调侃、否定、攻击的;
6. 对宪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进行曲解、否定、攻击、谩骂,或对其中具体条款进行调侃、讽刺、反对、歪曲的;
7. 以娱乐化方式篡改、解读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对其中的特定名词称谓进行不当使用的;
比如:
8. 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的;
9. 体现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的言行、活动、标识的,包括影像资料、作品、语音、言论、图片、文字、反动旗帜、标语口号等各种形式(转播中央新闻单位新闻报道除外);
10. 持有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国家立场的艺人及组织团体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娱乐报道、作品宣传的;
11. 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的;
比如:
12. 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
13. 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在不适宜的娱乐商业活动等场合使用国旗、国徽的;
14. 篡改、恶搞国歌的,在不适宜的商业和娱乐活动中使用国歌,或在不恰当的情境唱奏国歌,有损国歌尊严的;
15. 截取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片段可能使原意扭曲或使人产生歧义,或通过截取视频片段、专门制作拼凑动图等方式,歪曲放大展示党和国家领导人语气语意语态的;
16. 未经国家授权或批准,特型演员和普通群众通过装扮、模仿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参加包括主持、表演、演讲、摆拍等活动,谋取利益或哗众取宠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批准的影视作品或文艺表演等除外);
17. 节目中人物穿着印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服装鞋帽,通过抖动、折叠印有头像的服装鞋帽形成怪异表情的;
比如:
18. 抹黑、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19. 不当使用及恶搞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
比如:
20. 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文件、讲话的;
21. 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专项工作内容、程序与工作部署的;
22. 泄露国防、科技、军工等国家秘密的;
23. 私自发布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工作与生活信息、党和国家领导人家庭成员信息的;
比如:
24. 炒作社会热点,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
25. 传播非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灾难事故信息的;
26. 非新闻单位制作的关于灾难事故、公共事件的影响、后果的节目的;
比如:
27. 通过语言、称呼、装扮、图片、音乐等方式嘲笑、调侃、伤害民族和地域感情、破坏安定团结的;
28. 将正常的安全保卫措施渲染成民族偏见与对立的;
29. 传播可能引发误解的内容的;
30. 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的;
31. 以赞同、歌颂的态度表现历史上民族间征伐的残酷血腥战事的;
比如:
32. 展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思想和邪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信徒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教义”与思想的;
33. 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的;
34. 过度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内容的;
35. 将宗教极端主义与合法宗教活动混为一谈,将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渲染成极端思想与行动,或将极端思想与行动解释成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
36. 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论的;
比如:
37. 表现境内外恐怖主义组织的;
38. 详细展示恐怖主义行为的;
39. 传播恐怖主义及其主张的;
40. 传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通过自焚、人体炸弹、打砸抢烧等手段发动的暴力恐怖袭击活动视频(中央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除外),或转发对这些活动进行歪曲事实真相的片面报道和视频片段的;
比如:
41. 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
42. 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
43. 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
44. 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比如:
45. 恶意截取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片段,将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力执法效果的;
46. 传播未经证实的穿着军装人员打架斗殴、集会、游行、抗议、上访的,假冒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的名义在公开场合招摇撞骗、蛊惑人心的;
47. 展现解放军形象时用语过度夸张,存在泛娱乐化问题的;
比如:
48. 为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的;
49. 对已定性的负面人物歌功颂德的;
比如:
50. 开设跳大神、破太岁、巫蛊术、扎小人、道场作法频道、版块、个人主页,宣扬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的;
51. 鼓吹通过法术改变人的命运的;
52. 借民间经典传说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
比如:
53. 宣扬流量至上、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
54. 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
55. 宣传和宣扬丧文化、自杀游戏的;
56. 展现同情、支持婚外情、一夜情的;
比如:
57. 表现黑恶势力群殴械斗、凶杀、暴力催债、招募打手、雇凶杀人等猖狂行为的;
58. 细致展示凶暴、残酷、恐怖、极端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的;
59. 细致展示吸毒后极度亢奋的生理状态、扭曲的表情,展示容易引发模仿的各类吸毒工具与吸毒方式的;
60. 细致展示恶俗行为、审丑文化的;
61. 细致展示老虎机、推币机、打鱼机、上分器、作弊器等赌博器具,以及千术、反千术等赌博技巧与行为的;
62. 展现过度的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对普通观看者可能造成强烈感官和精神刺激,从而引发身心惊恐、焦虑、厌恶、恶心等不适感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的;
63. 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的;
比如:
64. 具体展示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情节的,直接展示性行为,呻吟、叫床等声音、特效的;
65. 视频中出现以淫秽色情信息为诱饵进行导流的;
66. 以猎奇宣扬的方式对“红灯区”、有性交易内容的夜店、洗浴按摩场所进行拍摄和展现的;
67. 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的;
68. 展示和宣扬不健康、非主流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的;
69. 以单纯感官刺激为目的,集中细致展现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的,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的,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的;
70. 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的;
71. 以隐晦、低俗的语言表达使人产生性行为和性器官联想的内容的;
72. 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被审核删减内容的影视剧的“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汇集版”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的;
73. 以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易引发性联想的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的;
比如:
74. 侮辱、诽谤、贬损、恶搞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的;
75. 贬损、恶搞他国国家领导人,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76. 侮辱、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的;
比如:
77. 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78. 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79. 内容浅薄,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80. 以虚构慈善捐赠事实、编造和渲染他人悲惨身世等方式,传播虚假慈善、伪正能量的;
比如:
81. 表现未成年人早恋的,以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的;
82. 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
83. 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的;
84.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比如:
85. 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
86. 是非不分,立场错位,无视或忽略侵略战争中非正义一方的侵略行为,反而突出表现正义一方的某些错误的;
87. 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汇、称谓、画面的;
比如:
88. 将政治内容、经典文化、严肃历史文化进行过度娱乐化展示解读,消解主流价值,对主流价值观“低级红、高级黑”的;
89. 从事反华、反党、分裂、邪教、恐怖活动的特定组织或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及其开设的频道、版块、主页、账号的;
90. 违规开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重要敏感活动、事件的新闻采编与传播的;
91. 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或为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正名的;
92. 违规播放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片段,尚未批准引进的各类境外视听节目及片段,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93. 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94. 侵犯个人隐私,恶意曝光他人身体与疾病、私人住宅、婚姻关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的;
95. 对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的标识、呼号、称谓、用语进行滥用、错用的;
96. 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97. 展示个人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危险管制物品的;
98. 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
99. 在节目中植入非法、违规产品和服务信息,弄虚作假误导群众的;
100. 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